競業限制,又稱為競業禁止、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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