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的有以下内容: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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