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獨立于人的意志以外發生的事件,是人類不能預見或雖能預見卻無法防止和避免的。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是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發生的事故。
二者之間的區别,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在主觀上,意外事件的不可預見性,是指特定的當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而不可預見;而不可抗力,則是即使盡到高度的注意和謹慎也不可預見,具有更強的難以預見性。
二是,在客觀上,意外事件雖然具有不可預見性,但它是能夠避免和克服的;不可抗力,是指即使能夠預見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
三是,意外事件,隻适用于過錯責任,即隻有在過錯責任中,意外事件才能成為免責事由,對于法律明确規定了具體的免責要件而不包括意外事件的責任來說,不能成為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作為免責事由。
四是,不可抗力是與債務人的行為無關的外來力量,而意外事件是與債務人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事件。
觀點來源:蔡穎雯著《侵權過錯認定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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