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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增值稅退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1 01:43:2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号)的規定,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号)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确認收入,同時将此确認為房地産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号)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将開發産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币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确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産的平均價格确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因此,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應視同銷售處理,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産的平均價格确定或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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