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但是單位拖欠工資,報警是沒有用的,一般情況下員工都需要和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在協商不一緻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調解,如果調解無效,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索賠。并且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标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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