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但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胎兒隻有在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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