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員技術等級标準》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号。(一)在全國巡回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四至十六名、雙打二至八名的運動員;(二)在全國團體錦标賽中,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将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獲得團體四至八名的主力運動員;(三)在洲際青少年十個以上國家參加的比賽中,獲得各項前三名的運動員;(四)在全國青少年巡回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前八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五)在全國青少年團體賽中獲得前二名的主力運動員,上場率應占三分之二,取勝占上場次數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學生比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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