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介紹如下:
1、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 加工生産 的産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2、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将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别核算,不能準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3、廢舊物資回收企業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百分之二十五,營業稅百分之五,城建稅百分之七,教育附加費百分之三。
4、生産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百分之十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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