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内,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