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的範圍是: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産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别在各破産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務人破産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法律法條】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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