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自願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财産、債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緻的,可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攜帶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兩張個人大一寸照片、三份離婚協議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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