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七章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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