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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