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是指在雙方關系中犯錯誤的一方,多用于婚姻關系中,稱為離婚過錯方。
離婚過錯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錯的一方,離婚的過錯方是相對與無過錯方而言的。婚姻過錯方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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