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一般不可以養殖,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普通農田經相關部門審批可以養殖,但養殖不得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得破壞耕種植條件,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确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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