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婚後收益的離婚後是否可以分割,需要分情況讨論:
1、一方婚前用個人财産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未進行操作,離婚時賬面收益增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
2、一方婚後用個人财産購買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3、一方财産用于借貸而于婚後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個人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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