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話,要求退還彩禮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以上這些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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