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适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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