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人傷,應當立即打電話報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應攜帶事故認定書等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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