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拟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從立法原意方面考察,拟制直系血親、三代以内不同輩的拟制旁系血親不宜結婚。
拟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中國現行婚姻法确認的拟制血親有兩類,一種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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