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的存款餘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是共同财産都平均分割,但雙方也可以協商達成分割方式。
但未來工資是勞動收入,隻有勞動了才可以創造收入(一個人的工資标準屬于預見性尚未實際發生的收入),不屬于存量财産,是不可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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