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态征稅。
3、綜合保稅區内生産企業生産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水、電、氣(汽)适用的出口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4、境内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适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5、對區内企業加工、生産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内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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