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憲法》對檢察院的性質與工作任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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