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财産處分權的規定是對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處分權,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财産。如果夫或妻一方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财産,會因代理權限的不完全,而導緻合同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态。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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