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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