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74号)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已預繳的稅款無需重複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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