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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