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采取: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