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單位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制。社區單位為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行政管理機構,屬于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相當于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管轄對象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選舉進入居委會的社區工作者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制,他們隻是社區群衆的服務員。由于他們與政府之間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而沒有工資,隻領取補貼。
領取依據是《組織法》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标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适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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