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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