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滞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的,應當當場開具《憑證》,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在《憑證》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2、交通民警應當在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内将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或者牌證交到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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