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出公告,今後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内的充電寶,未标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别充電寶容量為20000毫安,且大多數充電寶标示的電壓在3至5伏之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5伏的條件下,額定能量值為100Wh,正好達到不用民航公司批準就可攜帶的容量上限。
如果充電寶上标記有電壓(V)和容量安培小時(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如果充電寶上隻标記有毫安(“Ah)時,可将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充電寶隻要額定能量值符合要求,就可以辦理手續,跟電池容量是幾萬毫安都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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