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第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确定。
第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财産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産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财産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标準;
第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标準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确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将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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