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緻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
直接發包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争機制,易滋生腐敗。我國隻有少數不适用招标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發包。這些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工程項目本身的性質不适宜進行發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建築工程等。
(2)從建築工程的投資主體上看,對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采用何種方式發包,法律一般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發包,發包人應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根據《招标投标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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