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将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争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
勞動争議仲裁案件管轄
(1)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證号碼: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長沙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XX号,電話:0731-8408XXXX
聯系人:劉XX 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200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10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簽為由推脫,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
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标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12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并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複,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緻
長沙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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