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錄音錄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第三條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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