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執行本行政區域内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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