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一般是不可以協議管轄的,對于更改撫養權這種情況一般是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的,解決不了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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