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條件如下: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于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範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占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主要政府對土地使用證的審批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出讓的方式,即使用者全額交付出讓金領取使用者。一種是劃撥,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劃撥。對于兩種都不适用的土地還可以使用協議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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