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能申領的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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