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産并享有對該動産的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的概念最早是出現于《德國民法典》中。一般認為,留置權源于羅馬法的“惡意抗辯權”,後來“惡意抗辯權”發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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