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有住房買賣出售流程如下: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内,應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審核的《過戶審核表》後,持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别向财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内,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産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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