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财産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公證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内容要合法;
(3)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的财産是個人合法财産。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因此,立遺囑人需親自持個人身份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所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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