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條件需辦理市區内戶口遷移的,除提供入戶人及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因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戶主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屬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則需提供原件)、(屬“農遷農”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原件)。
3、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産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屬駐穗辦戶口遷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發的《批準市内戶口遷移通知書》;屬單位集體戶口遷出的,提供單位同意遷出的證明)。
4、因離婚、變賣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遷入地業主的合法房産證明、入戶人的《離婚證》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戶主及業主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以及遷入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戶主及業主同意遷入證明。
5、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需将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遷入地業主的合法房産證明、戶主及業主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遷入地分局辦證中心、戶主、業主同意遷入證明外,還需分别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的,提供工作變動或單位轉制的證明、原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出證明及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的證明。因辭職、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屬工廠倒閉的,提供原工廠倒閉的證明。
6、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内遷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準市内戶口遷移通知書》、合法住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屬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提供市公安局的《批準市内戶口遷移通知書》、收養證原件及複印件。屬監外執行人員,提供區公安分局的《批準市内戶口遷移通知書》、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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