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書獲得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内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
2、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後進行審查;
3、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完成鑒定程序;
4、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标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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