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适用稅率。
2、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内容: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
3、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内: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納稅人将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财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印制的财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财政;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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