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緻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緻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别殘忍手段故意傷害緻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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