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可以規定違法不發工資。隻要員工和公司有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不發員工工資,即便是員工造成了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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