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一方同意超出日常開銷或者購買貴重個人物品所負的債務、或婚前債務均屬于個人債務。
二、分居期間在下列情況下,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1、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财産償還。
如該項财産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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