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産生的債務;
2、債務人财産受無因管理所産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産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6、債務人财産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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